全国首部规范电力发展全过程地方性法规出台

中国煤炭资源网 政策 2020-01-17 10:00:22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江苏省人大1月15日发布《江苏省电力条例》,可再生能源、储能、综合能源服务等内容写入江苏立法!《条例》是全国首部对电力发展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同时原《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废止。


据了解,江苏省2007年制定、2008年开始执行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电力保护法规,目前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电力事业发展需要。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力条例》,共7章6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含电力规划、电力建设、电力生产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等,且将可再生能源、储能及泛在电力物联网、综合能源服务、电力需求响应等等当下电力能源发展的内容写入江苏当地法规,进一步强化了对电力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电力规划方面《条例》指出“电力规划应当引导智能电网和泛在电力物联网发展”,“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构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促进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发展”;其中源网荷储友好互动就指用户自愿将储能设施等接入电网实现与电源、电网互动协调,确保电网安全有序可靠运行。


电力建设方面《条例》要求电力企业及时安排重大电源、重要电网设施、农村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计划,加快项目建设。


电力生产运行方面《条例》提出,“电力企业应当通过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技术创新等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而且“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在电网需要时增加或者削减负荷,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此前,江苏省人大常委曲福田还曾赴南通和镇江等地就《条例》修订进行调研,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安全运行等内容征求了当地相关部门意见。曲福田说,“电力对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社会安全、能源革命意义重大,要充分认识电力立法的重要性。”


江苏省电力条例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规划


第三章 电力建设


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的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以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电力规划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依法编制全省电力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电力规划,编制本区域电力设施布局实施规划。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构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统筹衔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其他专项规划,并与交通、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建设、电网配套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第十一条 电力规划应当推进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供电企业应当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电力规划应当引导智能电网和泛在电力物联网发展,运用互联网、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构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促进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并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


第三章 电力建设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


电力建设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避免或者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权限核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重大电源项目、重要电网设施项目、农村电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等电力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及时安排重大电源、重要电网设施、农村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计划,加快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电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涉路许可等审批流程,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变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输变电建设工程开工建设条件以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为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电力工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或者涉及非林地林木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林木所有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具体位置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新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


经济补偿应当合理,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危害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工程建设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协商不一致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其他房屋,应当依法拆除并给予补偿;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对弃用和报废的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生产运行遵循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原则。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四)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预控体系和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相关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损耗。


第二十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或者符合相关规定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严禁非法私自并网。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并网运行的电源或者电网,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保障性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签订并网协议、符合并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鼓励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


可再生能源发电各类主体应当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力企业应当通过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技术创新等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有关要求,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错峰、避峰、压减用电负荷等措施。


第三十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在电网需要时增加或者削减负荷,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一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根据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组织编制事故限电序位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电网调度机构执行。电网发生事故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按照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进行事故限电。


第三十二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可中断负荷资源集中利用,作为电力平衡调节手段,增强电力系统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三条 对参与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的存量电力用户,供电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实施负荷分类改造。


对参与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的新建电力用户,可以在工程设计与建设环节实施用电负荷分类管理,实现可控可调负荷单独接线。


参与源网荷储友好互动的用户,由供电企业在约定情况下暂停其可中断负荷的电力供应。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围建、侵占电力设施,或者垂钓,组织、经营垂钓活动;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游泳、划船,以及捕鱼、炸鱼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为;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


(六)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七)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八)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


(九)破坏、侵入电力工控系统网络、电力信息网络,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窃取、泄露电力企业和用户网络数据;


(十)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十一)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放飞无人机。因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经电力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


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经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可以修剪或者砍伐。事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将采伐情况报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古树名木和其他濒危、稀有植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道)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共同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港口、航道(水道)保护区等和电力设施保护区重叠范围内的地下管沟或者管廊建设和应用,最大限度减少高空交叉跨越,保障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安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抢修。


因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综合能源管理,引导能源服务企业为用户提供能效诊断、咨询等服务,满足多元化用能需求。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构建社会综合能效评价体系,引导用户科学用能。


用户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综合能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培育多元化电力市场主体,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四十二条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电力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增强电力公共服务供给,简化用户用电接入流程,加强安全可靠用电指导,保障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标准获得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办理接入、增容等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电价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结算等各类供电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


第四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安全等相关投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和调节能力。


供电企业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和输配电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价格标准收取输配电费用。


第四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用电业务咨询、报修等服务,并受理用户投诉。


第四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用电业务。为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供电企业应当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计费。


第四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四十五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尽快到达现场。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四十九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用户供电;


(二)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中断向用户供电;


(三)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


(五)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七)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用户的用电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用户的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知停止供电的;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在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特定区域内的电力供应进行控制的;


(五)火灾发生后,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作出截断电力输送、限制用电决定的;


(六)用户窃电的;


(七)用户未按照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安全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确需中断供电的情形。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区别不同情形告知用户。引起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第五十一条 用户应当对其设备的用电安全负责。用户应当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安全隐患,预防用电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用电设备危及人身和电力运行安全时,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应急保安措施。


第五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内容可以包括:


(一)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三)事故预防方案和措施;


(四)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等安全运行状况;


(五)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状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供电企业应当书面向用户反馈检查结果,并提供技术指导,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消除。


第五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实行抄表收费,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结算收费依据。


供电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用电计量装置功能和运行误差的在线监测,对计量功能不合格或者运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用电计量装置及时进行更换;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可以继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信息采集和分析,对于用电信息异常的,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接入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


(二)按照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采集的用电信息计算;


(三)按照电能表额定最大电流值所对应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生产经营用电每日按照十二小时计算,其他用电每日按照六小时计算。


第五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


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对住宅小区的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电企业负责管理。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住宅小区内相关供配电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所有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共停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纳入有序充电管理,具备给汽车充电、向电网放电和有序充电功能。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场所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智能充电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害电力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未经同意放飞无人机,或者虽经同意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供电企业拒绝供电、中断供电,或者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供电企业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多收取电费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力设施,指已建和在建的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可中断负荷,指在市场激励机制下,用户自愿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经济合同(协议),提供不影响用电安全的可中断供电的电力负荷;


源网荷储友好互动,指用户自愿将可瞬时切除的可中断负荷以及储能设施接入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在电网故障情况下对可中断负荷和储能设施直接快速控制,实现与电源、电网互动协调,确保电网安全有序可靠运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售电公司。


发电企业,指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


供电企业,指拥有电网资产并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包含增量配电公司;


电网企业,指拥有输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售电公司,指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的公司。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张艳  审校:寇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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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27日在投资互动平台表示,公司各矿主要煤种以气煤与1/3焦煤为主,其中1、1上煤层主要为1/3焦煤,其余煤层主要为气煤。各煤层均为低硫、低磷,中高发热量煤,是良好的动力用煤。新集能源还介绍了今年前两月公司运营数据情况。1月份公司商品煤产量约161万吨,商品煤销量约154万吨,煤质较上月保持稳

4 每日煤市要闻回顾(2024.03.28) 2024-03-28

“煤电一哥”扭亏为盈 但煤电“劫难”仍存时隔两年,“煤电一哥”华能国际首度完成了净利转正的目标。华能国际年报显示,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2543.97亿元,同比增长3.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46亿元,同比扭亏,上年同期亏损73.87亿元。…焦炭再跌一轮 仍有降价预期3月份焦炭市场延

5 CCI炼焦煤:焦炭七轮落地 焦煤情绪回落 2024-03-28

截止3月28日, CCI山西低硫指数1828元/吨,日环比持平;CCI山西高硫指数1639元/吨,日环比持平;灵石肥煤指数1750元/吨,日环比持平;济宁气煤指数1300元/吨,日环比持平。随着钢材及盘面价格再度回落,双焦市场情绪随即转弱,下游企业对原料维持按需拉运,中间环节则暂停采买,原料交易情绪

6 CCI 日报:交投冷清 价格阴跌 2024-03-28

沿海动力煤:交投冷清 价格阴跌今日港口市场交投氛围冷清,下游需求压价,整体低价不好买货,高价卖不掉货,价格呈现阴跌状态。市场参与者情绪悲观,认为上周集中释放一部分需求之后,近期需求有所停滞,后期重点关注大集团调价信息以及水电情况。河北某贸易商表示,今天没有反应,询货的很少,5000大卡报740,卖不

7 中钢协倡议钢铁企业降低生产强度 2024-03-28

春节以来,钢材市场快速下行,呈现出高产量、高成本、高库存、低需求、低价格、低效益的“三高三低”局面,短期内钢材市场大幅波动,不利于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对此,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布《认清形势 保持定力 共同维护钢铁行业平稳有序发展》倡议书。指出,近期市场下行的主要动因源于需求不足,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行,基础

8 甘肃首个构网型储能项目并网成功 2024-03-28

近日,国电南瑞承建的国能集团甘肃民勤县独立共享储能EPC总承包项目扩建330千伏主变一次并网成功,60MW/240MWh储能电站全容量并网成功。据了解,民勤县独立共享储能项目位于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分两期建设200MW/800MWh共享储能电站1座。一期建设规模为60MW/240MWh,配套扩建33

9 产地动力煤:煤价稳中小幅上涨 下游整体需求有限 2024-03-28

坑口煤价稳中小幅上涨。市场煤价企稳后,部分终端刚需补库增多,部分煤矿拉运车辆增多,价格小幅上涨10元左右。煤矿表示,化工等终端库存较高,整体需求有限,市场并没有真正回暖,预计价格不会有较大幅度的上涨。陕西榆林某煤矿表示,沫煤(CV6100,S0.2)坑口含税720元/吨,涨10元;三八块煤(CV63

10 3月无烟块煤市场:震荡下行 煤价以跌为主 2024-03-28

3月份,国内无烟煤市场震荡下行,煤价以跌为主。随着煤矿开工率逐步恢复,市场无烟煤供应相对稳定,但部分煤矿安检力度较大,出货状况欠佳;需求方面,终端原材料中低位运行,买家控制采购节奏,对市场缺乏支撑,无烟煤价格偏弱下滑。一、3月份无烟块煤市场回顾1、主产地分析通过对比四大无烟块煤主产地车板价格变化趋势

综合排行

1 今日热点新闻总览(2024.03.26) 2024-03-26

焦点1. 据外媒报道,全球矿商嘉能可(Glencore)近日已经与一家日本电力企业达成4月份年度动力煤合同,6000大卡动力煤合同价为离岸价145美元/吨。不过有市场参与者对这一价格持怀疑态度,因为该价格远高于目前纽卡斯尔港现货离岸价格120美元/吨。2.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杨昆26日在

2 CCI焦炭:成材价格再次转跌 市场看降情绪深化 2024-03-26

截至3月26日,汾渭吕梁准一级焦1710元/吨,日环比持平;日照准一级焦1930元/吨,日环比下跌50元/吨。随着铁水产量微幅开始回升及钢材出货阶段性改善,市场情绪得到提振,原料煤跌幅明显收窄,个别已有小幅反弹,原料进一步让利空间有限。不过经过前期煤价大幅下跌,焦企利润也有修复,部分已经转正,个别有

3 中国神华预计2024年公司商品煤产量再下降 能否成真? 2024-03-25

在近日发布的2023年度报告中,中国神华提出,预计2024年商品煤产量3.161亿吨,煤炭销售量4.353亿吨;相比2023年实际产销量数据,产量减少了约840万吨,下降2.6%,销量下降3.3%。据了解,这是中国神华连续第二年在年报中做出商品煤减产计划。2022年年报中,中国神华预计2023年商品

4 动力煤日度数据跟踪(2024.03.27) 2024-03-27

动力煤市场重要数据跟踪,涵盖主产地、中转港、下游及进口市场价格、库存、运费等。

5 福建省制定印发《钢铁碳达峰方案》 指导钢铁行业有序开展碳达峰工作 2024-03-27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也是制造业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福建省钢铁工业基本形成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的格局,绿色转型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

6 减煤协议达成已两年有余 亚洲摆脱煤炭仍步履艰难 2024-03-26

近年来,受俄乌冲突、地缘政治紧张等因素影响全球能源供应,叠加中国、印度等消费大国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能源安全更加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2021年11月在格拉斯哥举行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各国首次达成一致,同意加快停止对“未减量煤炭”提供新支持的协议,各国也采取了更加严格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7 CCI日报:交投氛围冷清 成交僵持 2024-03-26

港口动力煤:交投氛围冷清 成交僵持今日港口市场交投氛围冷清,贸易商报价暂稳,出货意愿加强,下游少量空单需求,询货以压价为主,成交僵持。部分市场参与者表示,坑口部分煤矿价格探涨,港口发运成本偏高,贸易商发运积极性较差,下游观望为主,零散的刚需和空单对市场支撑有限,多数市场参与者对后市预期悲观。后期关注

8 CCI炼焦煤:市场成交有所回暖 产地煤价涨跌互现 2024-03-26

截止3月26日,CCI山西低硫指数1828元/吨,日环比持平;CCI山西中硫指数1660元/吨,日环比上涨10元/吨;CCI山西高硫指数1639元/吨,日环比上涨5元/吨;CCI灵石肥煤指数1750元/吨,日环比持平;CCI济宁气煤指数1300元/吨,日环比持平。随着市场情绪好转,下游焦企开始适当补

9 全球首个竖井式重力储能工程化应用项目签订 2024-03-27

3月20日,中国能建中电工程与河北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政府正式签订赤城县重力储能一体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赤城县重力储能一体化项目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总规划装机容量180兆瓦/1080兆瓦时。作为全球首个竖井式重力储能工程化应用项目,在重力储能领域实现单机功率世界第一、单模块功率世界第一、单体项目

10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03-26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有关工作的通知太原、吕梁、晋中、阳泉、长治、晋城、临汾、运城市能源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明察暗访反馈意见指出,我省个别用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整改中,仍不使用工业用煤作为替代指标,而是将“十三五”期间就已经实施的清洁取暖工程作为煤炭消费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