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印发《辽宁省煤矿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政策,  安全 2019-09-04 17:27:28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矿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煤安办字〔2019〕90号


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有效防范我省煤矿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我省煤矿以老空水和顶板水为主的水害实际情况以及煤矿防治水管理现状。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煤矿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将“指导意见”转发至相关单位和各矿井,并组织开展相关安全培训工作,积极推动贯彻落实。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19年8月29日


辽宁省煤矿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定,有效防范我省煤矿老空水和顶板水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定的同时,应当按本指导意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老空水、顶板水防治工作。


第四条 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应当由地质或相关专业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矿井应当采用至少两种不同的物探方法,探测水体和构造,并配备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设备和专业人员,实现自主物探。


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且至少有1台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探放水钻机在钻进过程中应当配备测斜设备。


第六条 矿井排水系统应满足实际需要,井下泵房应当实现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


第七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文地质类型直接确定为复杂或极复杂类型:


(一)发生过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因突水、透水造成采掘区域被淹,且水害因素没有彻底消除的;


(二)井田及周边老空水的调查缺乏科学依据或准确材料,且没有采取物探、钻探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查清的。


第八条 矿井应当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采掘工程范围、接续变化较大时及时修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长期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概况(井田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分析、主要问题);


(二)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


(三)缓采区、禁采区的治理规划;


(四)地面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注浆堵水等防治水工程;


(五)防(隔)水煤岩柱计算及留设,防水闸墙(门)设置;


(六)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七)防治水技术和设备保障,资金投入等;


(八)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年度防治水计划应当于上年年底前编制审批完成,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生产接续计划;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治理方案、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资金;防治水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


第二章 老空水、顶板水探查


第九条 矿井应当对井田及周边老空水进行调查或物探、钻探探查,查清楚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划定老空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等图纸上。


第十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并按规定每年不得少于2次,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对地表水、地下水、老空水和各涌水点水质进行化验分析1次。有条件的煤矿可建立水化学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化验室,提高煤矿防治水研判决策水平。


矿井应当查清井下涌水量达到6m?/h的出水点水源,做好记录,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等图纸上。当涌水量突然变化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一条 矿井应当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规定,做到物探先行钻探验证。不能用物探方法代替钻探,也不能在没有物探的前提下,盲目钻探。生产区域在未探明老空水和顶板水的情况下,不得组织生产作业。


物探开始前,应当编制物探设计,报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任务及目的、探测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物探原理、技术工作方法、设备技术参数、探测工程量、施工设计、相关设计图纸、施工时安全注意事项等。


物探结束后,应当编制物探成果报告,报送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评审。成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任务及目的、任务完成情况、物探数据采集处理及图示、资料的解释及推断、取得的主要物探成果、对物探异常区进行验证的建议、异常区安全管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采区设计前应当进行先期地面水文探查,查明采区内富水异常区域分布情况、地质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含水性,全面掌握采区水文地质情况。


地面无法进行水文探查的,应在井下进行补充探查,在未查清区域必须按照“逢掘必探”原则,实施“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超前探查,设计探查距离根据物探设备的控制精度和钻机钻进深度等因素确定。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应当在物探设备控制精度内,达到物探全覆盖。


第十三条 开采煤层上部有火成岩等坚硬覆岩的,应当提前对煤层覆岩特征及其组合关系、力学性质、含水层富水性等进行分析研判;受离层水威胁的,应当采取施工超前钻孔等手段,破坏离层空间的封闭性、预先疏放离层的补给水源或者超前疏放离层水等。


第十四条 水文探查钻探过程中要做好记录,有条件的煤矿可利用视频实时监控钻探情况;单孔钻探作业结束后,应当由当班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并签字。


每次探查结束后,应当综合分析水文探查情况,编制探查分析报告,并报送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通过计算、实测等方法科学确定各采区的“三带”(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弯曲下沉带)高度数值,在实际工作中,“三带”高度数值应取最大值。


开采煤层上部存在采空区积水,计算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时,应考虑采空区底板裂隙发育情况及采空区周边断裂构造发育情况。


第十六条 每年汛期结束后,矿井应当对井田内及周边老窑积水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同时对井下采掘活动区域进行1次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修订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第三章 老空水、顶板水疏放和验证


第十七条 疏放水工程应当由防治水机构编制专项设计,按规定审批后施工。


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上部采空区积水应按老空水防治 “四步” 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进行治理。


老空水疏放应当详细记录放水量、水压动态变化等,并取样进行水质化验分析。疏放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提交疏放水总结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采掘作业前,应当分析顶板“三带”高度和物探、钻探等数据,如果存在离层水、顶板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的含水层水及其他水体影响采掘安全,应编制相关设计,报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采用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充填开采等方法消除威胁。


第二十条 疏放水结束后,应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化探等方法进行放水效果验证。经验证没有达到疏放要求时,必须采取补充措施和工程,并再次验证。


经验证符合疏放要求,编制疏放水竣工报告,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下达允许生产作业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顶板含水层施工疏放验证钻孔时,效果检验孔数量不少于放水孔的10%,钻孔出水率小于50%,平均单孔出水量小于检验前30%。


第二十二条 验证老空水疏放效果时,无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钻孔无水;有水源补给的,检验指标为放水量衰减至与补给水量达到动态平衡。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水害应急专项预案演练应在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每年5月中旬前,应对水泵、电机、排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全面检修1次;清理完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检修、清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之后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编辑:张艳  审校:寇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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